【央视新闻客户端】
台行政机构16日称,台湾与美国已达成贸易协议。协议显示,美国对台加征的所谓“对等关税”调降至15%,交换条件是台湾科技业增加对美投资5000亿美元。
消息一出,岛内舆论瞬间炸锅。
5000亿美元“首付款”
台湾“联合新闻网”近期也发文嘲讽,美国只要恐吓一下奉行“美国至上”“唯美是从”的民进党,台湾的五、六座最先进制程芯片厂就手到擒来。
协议中的5000亿美元巨款如何交付美国?协议指,其中2500亿由台湾企业直接投资,另外2500亿则通过民进党当局为企业提供的信贷担保来实现。
更令岛内网友气愤的,是5000亿美元仅为“首付款”。美方官员扬言,在总统特朗普任内,要将台湾半导体供应链与产能的40%转移至美国本土。
半导体产业链被“整碗端走”
当民进党当局官员们还在为所谓“对等关税”调降至15%而弹冠相庆时,一众岛内人士早已对台湾未来忧心忡忡。
在台积电前工程师曾献莹看来,最令人担心有两方面:一是投资规模过于庞大,相当于台北市政府一年财政预算的约80倍。二是台湾的半导体产业链被“整碗端走”。
一直被视作“护台神山”的台积电,直接关切台湾经济命脉。“台湾经济增长过去很大程度受台积电带动,相关产业供应链外移不仅影响台湾经济,更冲击岛内就业。”中国国民党籍民意代表李彦秀16日表示。
台湾《经济日报》近日社论指出,台积电扩大赴美布局,一旦其核心研发与制造活动外移,台湾多年累积的产业优势将被逐步侵蚀,最终陷入“人财两失”困境。
台湾“中央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吴大任分析,协议要求岛内科技业大幅增加对美投资规模,将压缩企业在台投资空间,而民间投资向来是台湾经济增长的主要动能。“若投资排挤效应显著,不只影响今年,未来3到5年的GDP增长都可能受到拖累。”
换来或许是美国“弃台”
“台积电在美投资规模不断垫高、产能配置反复调整,凸显美国对台正开展一场‘政治优先于商业’‘效率让位于战略’的结构性布局。”台《工商时报》16日社论指出。
实际上,台积电早已成为民进党当局“倚美谋独”的投名状。台湾淡江大学全球政治经济学系教授包正豪直言,牺牲的不仅是台湾单一产业,一旦关键产业全面移往美国,台湾在全球产业链中的重要性势必下降。此举等同于将台湾的安全与发展寄托于美国,说穿了就是“卖台”。
中国国民党籍民意代表葛如钧批评,赖清德当局搞得两岸兵凶战危,再用天文数字的钱把“护台神山”送走“求生”,其实是在“卖台湾”以及“债留子孙”。
“联合新闻网”文章认为,当五、六座芯片厂在美国高效运转的那一刻起,台湾就失去了一切被美方“护守”的价值。台积电加速赴美换来的并非美国的“担保信”,而极大可能是美国准备“弃台”的让渡书。
作者:夏至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近日,笔者接到了诸多电影投资咨询当中,都涉及到类似这样的问题。投资方在参与投资某部影片后,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并非电影的联合出品方,从而对其主体身份产生质疑,同时再结合一些电影的第一出品方以及其他电影信息,便对相对方的联合出品方身份更加质疑,从而认为相对方虚构联合出品方身份出让电影投资份额,行为属于欺诈。
诚然,当相关主体发布了一些公开声明,致使投资方对合作相对方的权利身份产生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但具体到诉讼当中,还应以最直接相关的证据作为参考依据。
诸多影视公司出于商业利益考量,发布的部分声明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应,但其本身所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是有限的。我们知道,在司法诉讼当中,法院要认定一个公司是否为电影的联合出品方,应当参考的首要内容是该公司与出品方签署的底层协议以及电影局就相关电影作出的一些批示性文件。在司法审判当中,其他相关公司的声明虽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当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时候,该声明也未必会被采信。
甲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投资协议,协议当中约定,A公司系某部电影的联合出品方,甲支付若干投资款后享有该电影项目一定的净收益权。
协议签订后,甲按约支付了投资款。后甲发现B公司(业内某实力雄厚的公司)发表公开声明称外界假借B公司参与某电影项目之名,发布一系列众筹融资等虚假信息,并表明与该项目无任何合作,提请广大投资者切勿轻信。
甲遂认为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当中,B公司拿出了电影联合出品合同以及省一级电影局对该电影增加联合出品方的批示性文件,以证明其联合出品方身份。
结合上述两份证据,法院认可A公司为某电影联合出品方的身份为真实的。同时,对于B公司做出的声明,法院认为,该声明系B公司的单方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该陈述的真实性。此外,该陈述并未直接指明发布虚假消息的是A公司,亦即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虚构B公司为某电影联合出品方的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甲不能证明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驳回了甲撤销合同等诉讼请求。
该案带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在于,对于一些知名公司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公司所发布的公开声明,作为自然人通常会更容易对其产生信任。但从法律上而言,所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均系平等的,对于一方在社会上发布的公开声明,当相关主体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或者推翻,法院基本不会采信该声明的内容。同理,仅有一方发布的单方声明,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若涉及到的主体又并非仅为一个,法院通常亦不会轻易采信该民事主体的单方声明。

